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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养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搬走

房产新资讯 2024-7-31 18:40 中工网 3 0

原标题:租客养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搬走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


对于许多人来说,宠物是他们的情感慰藉,但是,当房东不允许租客养宠物,租客却在出租房养宠物,麻烦可能就来了。


昨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房子租约还没到期,只因租客养猫,房东就告上法庭要将租客赶走。


起诉


租约未到期 房东要求租客搬走


此前,房东王女士与租客小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将位于厦门市某小区房屋出租给小李。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租赁期间的各自义务。


后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2912月并对租金做了相应调整。20223月,王女士来到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外院中有养猫。次日,王女士微信告知小李:你没经过我同意在我的房子里乱搭建,还养了这么多猫,搞得到处乱七八糟。请你在7天内把这些猫都清理掉,否则,我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子。


此后,见小李无动于衷,仍旧养猫。王女士一怒之下将小李诉至海沧法院,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要小李搬离房屋。


争议


租客养猫是否构成违约?


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该案焦点在于: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房屋外院子里大量养猫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解除情形。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依法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女士与小李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王女士主张小李在租赁房屋内养猫,改变房屋用途,构成根本违约从而主张合同解除。综合查明的事实,小李承租房屋使用期间,养猫系在庭院当中进行,且从图片反映的庭院情况来看,较为整洁,并未构成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亦未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用途。王女士出租时,亦未对养猫行为做出禁止性特别约定。


王女士依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既无合同依据,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案历经二审,最终,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养猫未改变房屋用途不构成合同解除情形


法官说,一般来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在合同没有做出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后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则需要按照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按照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


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其使用性质为居住,承租人长期在租赁房屋中居住,饲养猫的行为均在庭院中实施,未改变房屋用途,不构成《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解除情形。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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